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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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商品房合同,他居然以我没交材料为由要求解约?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7次举报

签好商品房合同,他居然以我没交材料为由要求解约?

   房价的上涨依然能够阻挡住方式大火的趋势,房市火爆的背后是众多购房者的辛酸苦楚,遇上不靠谱中介以及开发商时,心中感受自是冷暖自知。遇上突发问题时那种无助感无力感更是涌上心头,除了寻找律师协助处理外,还可以通过自己掌握一定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下是最高院对于商品房预售纠纷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司法解释,对于法院判决案件有很高的指导意义,也是预测案件审理结果的重要依据。

商品房预售纠纷

1、      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任认定

合同约定有房屋销售方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销售方未履行通知买受人提交手续资料义务,而导致逾期办理登记备案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理解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已分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这里的主要义务1应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在考虑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履行数量的因素。

3、      商品房买卖本约与预约的区分与界定

  认定的日之间是本约还是预约,不能孤立地以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约定为依据,而是综合审查协议约定中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的磋商以及有关履行行为等事实,从总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


4、      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义务并且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

5、      一方当事人未尽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自己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当事人主张对方提供的合同原件不真实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原件以及其他证据

7、      政策调整导致未能获得贷款而错过付款时间也应认为未按预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      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适用预约合同

《商品房司法解释》第8.9条,关于赔偿损失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于预约合同。

9、      开发商违反商品房预售协议应向买受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开发商违反预约合同导致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期望落空,造成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0、    买受人重大误解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可予以撤销

对方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有权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认购协议。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